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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 買房用同居者名字分手瞭 老漢面臨錢房兩空

  呂大爺退休後起訴與妻子離婚,同時出資以另一名女子的名義買房與對方同居。事後,同居女子以子女不同意為由,未與呂大爺登記。二人分手後,呂大爺訴求同居女子退還房款,卻被判敗訴,錢房兩空。

 退休老漢用同居老伴名買房

  呂大爺傢住馬欄子附近,2007年10月份退休。因與老伴性格不合,呂大爺一氣之下,把老伴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雖然起訴離婚,但二人還住在一起。一個偶然機會,呂大爺認識瞭許阿姨,她離婚多年,也退休瞭,兩人相見恨晚。呂大爺個人有50多萬元存款,他在中山公園附近看上一套一室一廳的二手房,價格25萬元,想買下來,這樣每天都可以便捷地到公園玩。

  許阿姨表示,呂大爺已起訴離婚,如果現在買房,肯定得被老婆分走一半,不如用她的名字買。等呂大爺離婚後,他們就登記結婚,這房子兩人就用來養老。呂大爺一想,確實是這麼回事,就用許阿姨的名字購買瞭這套房子。

  同居老伴離傢出走不還房

  2008年10月份,法院判決呂大爺與老伴離婚,呂大爺便與許阿姨住進瞭在中山公園附近購買的房子中。考慮到房證是許阿姨的名字,呂大爺多次要求許阿姨與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許阿姨總是稱,子女都大瞭,不同意辦證,二人在一起生活就行瞭。

  2012年春節後,呂大爺與許阿姨因瑣事發生口角,許阿姨一氣之下離傢出走。呂大爺便把許阿姨起訴到甘井子區人民法院,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法院判決許阿姨返還他購房款25萬元。許阿姨認為,呂大爺出資25萬元為自己購房的行為,屬於贈與關系而不是不當得利。

 索要房款被判敗訴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呂大爺在其婚姻不穩定期間出資以許阿姨的名義購買涉案房屋,主要出於希望離婚後能與許阿姨共同生活的主觀意願。現呂大爺已經離婚,而許阿姨卻因故提出分手,導致雙方關系破裂。遂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許阿姨在10日內,返還呂大爺購房款25萬元。

  一審判決後,許阿姨不服,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得利益,並使他人利益受損。本案中,呂大爺主動出資,屬於贈與,並非許阿姨不當得利。遂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呂大爺的訴訟請求。

  老人再婚一定要辦理登記

  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表示,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也就是說,房子是誰的名字,房子的所有權就歸誰。作為老年人,如果再婚,一定要辦理結婚登記,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同居時,如果購買住房或價基隆中山汽車貸款值較大的動產,一定要有相關協議,否則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對共同生活期間購買的房產或價值較大的動產分割就會遭遇法律難題。 半島晨報、海力網記者黃亮



新聞來源http://dl.house.sina.com.cn/news/2014-02-09/080326002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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